1.结论1
本项目行业分类为瓶(罐)装饮用水制造,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本项目列为制造业第三类“酒制造业”,本项目定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2、结论2
本项目在选址、总体布局及建筑物内功能布置、建筑设计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辅助用室、职业卫生专项投资等方面符合要求。但在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个体防护用品配置、应急救援设施、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等方面存在不足。
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本项目拔盖机等高噪声设备布置在南二楼2F,且与测漏机等设备相邻,未能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个体防护用品配置:包装线巡检岗位未配备防激光眼镜、自动洗桶岗位未配备防毒口罩、设备巡检岗位防毒面具仅在氨浓度达到报警值时佩戴。
应急救援设施:本项目氨制冷机房设置了氨检测报警装置,但报警值设置为50ppm事故风机启动,300ppm自动关闭氨制冷机组,报警值设置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氨制冷机房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为4.8次/h,不能满足12次/h的要求。
职业健康监护:本项目职业健康检查人数不全,套标、空桶目检岗位部分工人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不全,蒸馏水机房巡检岗位缺少高温、工频电场、臭氧的检查内容,自动洗桶岗位缺少氢氧化钠、过氧化氢、乙酸、过氧乙酸的检查内容,成品灌装岗位缺少过氧化氢、硫酸、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按MnO2计) 、臭氧的检查内容,包装线巡检岗位缺少激光辐射、工频电场的检查内容,设备巡检岗位缺少氨的检查内容。上桶、人工洗桶、包装等劳务外包岗位人员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空桶目检岗位两名工人一名离职、一名退休,未进行复查。
职业卫生管理措施:
(1)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张贴不全。
(2)本项目试运行开始于2014年8月,建设单位未及时委托设计单位进行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编制、未及时在竣工验收阶段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
3. 建议
(1)本项目拔盖机产生噪声较大,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将其与周围设备隔开,以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2)本项目氨制冷机房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为4.8次/h,不能满足12次/h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增大事故风机排风量,可以采取增加事故风机数量或选用更大功率风机等措施。
(3)包装线巡检岗位未配备防激光眼镜、自动洗桶岗位未配备防毒口罩、设备巡检岗位防毒面具仅在氨浓度达到报警值时佩戴。建设单位应为包装线巡检岗位配备防激光眼镜、为自动洗桶岗位配备防毒口罩,并督促设备巡检岗位在日常巡检时佩戴好防毒口罩或者防毒面具。同时正确引导、督促其他岗位工人正确佩戴个体防护用品。
(4)本项目职业健康检查人数不全,套标、空桶目检岗位部分工人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不全,蒸馏水机房巡检岗位缺少高温、工频电场、臭氧的检查内容,自动洗桶岗位缺少氢氧化钠、过氧化氢、乙酸、过氧乙酸的检查内容,成品灌装岗位缺少过氧化氢、硫酸、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按MnO2计) 、臭氧的检查内容,包装线巡检岗位缺少激光辐射、工频电场的检查内容,设备巡检岗位缺少氨的检查内容。上桶、人工洗桶、包装等劳务外包岗位人员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建设单位应尽快安排以上岗位的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根据接触的危害因素在下次职业健康检查时完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使其符合职业卫生相关标准的要求。
上桶、人工洗桶、包装岗位为劳务外包人员,建设单位应要求劳务公司严格遵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及时安排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于职业健康检查发现的职业禁忌证和复查人员及时采取调岗、复查、诊治等处置措施。建设单位不得将作业岗位承包给不遵守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定的公司或个人。
(5)本项目氨制冷机房设置了氨检测报警装置,报警值设置为50ppm事故风机启动,300ppm自动关闭氨制冷机组,报警值设置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建设单位应调整氨检测报警装置的报警值设置,至少设警报值和高报值,预报值应设置为15mg/m3(标况下19.76ppm),警报值应设置为30 mg/m3(标况下39.52ppm)。
(6)建设单位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调查表补充完善警示标识的张贴,激光打标机设备附近应张贴“严禁裸眼看激光束”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