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用人单位为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代码为C2710;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属于医药制造业。 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规定,该企业属制造业中第十四类第1项“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生产企业。 用人单位总体布局、设备布局、防护设施设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等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规定的要求。建筑设计卫生、应急救援设施、个体防护用品、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管理、辅助用室部分符合或不符合要求。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为:①压滤室通风情况不良;②废水处理站应急救援设施设置不良;③研发、质检岗位更衣柜设置不合理;④个体防护用品配置不完善,现场佩戴情况不良;⑤历年职业病危害监测制度执行不良;⑥历年职业健康检查制度执行不良。 建议: (1)废水处理机房中压滤室(涉及有压滤、加药工序)未设置全室机械通风设施,且通风面积较小,不合理。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6.1.5.1)等的相关要求,用人单位应在压滤室内设置合理的全室机械通风装置,加强该区域的通风换气(换气次数宜为12次/h),以降低车间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压滤、投料产生)的浓度。 (2)研发、质检人员所用的更衣柜设置于各实验室(研发室、质检室)门口(1个/间)。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7.2.3.2)等的相关要求,研发、质检人员的更衣柜应1人1柜,且便服与工作服可按照同柜分层存放的原则设计,以避免工作服污染便服。 (3)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6.1.2、6.1.5.2和6.1.6.3等)的相关要求,针对厂区应急救援设施提出以下建议: 1)废水处理站涉及硫化氢、氨等高毒物品,用人单位应针对硫化氢设置报警装置。报警或检测装置的报警值应根据有毒气体毒性和现场实际情况至少设警报值和高报值。预报值为MAC或PC-STEL的1/2,无PC-STEL的化学物质,预报值可设在相应超限倍数值的l/2;警报值为MAC或PC-STEL值,无PC-STEL的化学物质,警报值可设在相应的超限倍数值;高报值应综合考虑有毒气体毒性、作业人员情况、事故后果、工艺设各等各种因素后设定。企业若条件受限,可设置便携式报警仪。 2)压滤室未设置与报警装置相连锁的事故通风装置。配置要求:①事故通风宜由经常使用的通风系统(全室机械通风装置,改进性建议1)和事故通风系统共同保证,但在发生事故时,必须保证能提供足够的通风量。事故通风的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要求通过计算确定,但换气次数不宜<12次/h;②事故通风机的控制开关应分别设置在室内、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③事故排风的进风口应设在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的物质放散量可能或聚集最多的地点。对事故排风的死角处,应采取导流措施;④事故排风装置排风口的设置应尽可能避免对人员的影响等。 (4)用人单位个体防护用品配置标准不合理。根据研发岗位、质检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固有危害性、以及接触方式的分析,上述岗位应配置防毒口罩,若进行职业危害相对较大的小试作业时应配置半面型防毒口罩。 (5)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厂区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6)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7)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的要求,参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内容,用人单位今后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应符合《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发现危害因素浓度超出容许范围的设备和岗位,及时查找原因,必要时更换设备,以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保持在容许范围内。应将作业场所检测、评价结果存入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有关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8)本次评价发现,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尚未执行。应及时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9号(2012年))的相关规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且受检率应达100%,并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作业岗位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如期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职业病诊断。 (9)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并妥善管理。具体包括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职业卫生培训资料,职业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患者处理与安置情况记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及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批复文件,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以及其他职业卫生管理有关资料或文件。当职业卫生专职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妥善做好相关档案资料交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