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本项目属于制造业中第二类的“食品制造业”。定为“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在生产运行过程中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胶原蛋白粉尘、山梨糖醇粉尘、氢氧化钠、磷酸、硫化氢、氨、硝酸、丁酮、乙醇、溶剂黑、叔丁醇、甲基异丁酮、高温、噪声等。
该项目总体布局、设备布局、辅助用室、个体防护、应急救援设施等内容符合相关要求,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卫生管理等内容部分符合或不符合要求。
该项目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为:①洁净区照度检测值不符合要求;②套标岗位噪声强度超标;③企业未安排作业人员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安排接触磷酸、硝酸、氢氧化钠、硫化氢、氨等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建议:
(1)建议公司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要求,从声源上进行控制,针对内包装区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控制措施。
针对噪声生产设备若采取工程技术措施仍达不到GBZ 2.2要求或现阶段企业不具备更换设备的能力条件,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劳动作息时间,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劳动者作业时间;同时企业应采取适宜的个人防护措施,督促和指导职工使用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此外,建议公司应根据《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620号)制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计划,采取一系列综合治理措施控制作业场所噪声危害,保障员工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听力保护计划的内容应包括噪声监测、员工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
(2)企业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及时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以及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
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规定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完善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者,应按规定要求及时组织复查。
(3)企业应加强本项目各岗位局部照明,使各岗位照度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