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本项目属于制造业中第二十三类的“汽车制造业”。定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在生产运行过程中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塑料热解气、噪声等。经检测本项目振动摩擦焊岗位噪声强度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的限值,其余岗位噪声强度符合职业卫生标准限值要求。
本项目总体布局及功能分区、设备布局、建筑设计卫生、工艺与设备先进性、职业健康监护、辅助用室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规定的要求。
本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为:①振动摩擦焊岗位噪声检测值超标;②超声波焊、振动摩擦焊岗位未设置局部除尘排毒防护设施;③超声波焊、振动摩擦焊岗位未设置噪声危害警示与告知内容。
建议:
(1)建议公司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要求,从声源上进行控制,针对振动摩擦焊设备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控制措施。
针对噪声作业设备若采取工程技术措施仍达不到GBZ 2.2要求或现阶段企业不具备更换设备的能力条件,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劳动作息时间,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劳动者作业时间;同时企业应采取适宜的个人防护措施,督促和指导职工使用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此外,建议公司应根据《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620号)制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计划,采取一系列综合治理措施控制作业场所噪声危害,保障员工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听力保护计划的内容应包括噪声监测、员工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
(2)建议企业在各焊接岗位增置局部排风系统,并参照《排风罩的分类和技术条件》(GB/T16758-2008)的相关要求,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罩口风速或控制点风速应足以将发生源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吸入罩内,确保高捕集效率,且排毒要求的控制风速应在0.5~1.5m/s之间。如因工艺或技术等原因无法增设局部排风系统,企业应加强岗位员工个人防护用品佩戴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作业过程中员工正确合理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同时针对超声波焊、振动摩擦焊过程中可产生塑料热解气等焊接废气,企业可在生产车间内增设机械通风系统,并将焊接设备布置在车间通风条件好的区域,控制车间内的气流组织,减少焊接废气对车间环境的影响。机械通风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和《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15)的相关要求。
(3)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等要求,完善现场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在超声波焊、振动摩擦焊岗位设置噪声危害警示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