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规定,该行业属制造业中第二十五类“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行业。但根据实际情况,用人单位涉及有电镀作业,结合单位使用原辅料,以及本次评价的职业病危害程度分析,依据《目录》第二条的规定:“在实际运用中,如果建设项目拟采用的原材料、主要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与其在《目录》中所列行业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有明显区别的,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通过职业病危害评价作出综合判断,根据评价结果确定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故本次评价将用人单位调整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生产企业。
用人单位总体功能分区、设备布局和建筑设计卫生等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等规定的要求;建筑物内功能分区、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应急救援措施和职业卫生管理等部分符合要求。
用人单位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为:①装配车间车间办公室设置不合理;②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设置不完善;③厂区内未设置浴室,更衣柜设置不合理;④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不完善,且现场佩戴情况不良;⑤厂区内未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设置不完善;⑥近三年职业健康监护执行不良;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不良等。
由此,建议用人单位应落实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意见、建议和相关补充措施。在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体防护、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与落实、危害事故应急措施等方面应进一步完善,尽快使职业病防治工作逐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以切实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建议:
(1)用人单位装配车间车间办公区与生产区无隔断,不合理。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5.2.1.3、6.1.4)等的相关要求,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建议用人单位对无危害因素产生的区域(后道区、车间办公区)进行隔断,使该区域成为独立空间,与产生危害因素的区域分隔,亦或根据情况将相关区域移至目前空置区域(实体墙分隔)。
(2)用人单位工程防护设施设置不完善。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 6.1.1.2、6.1.1.3和6.1.5.1)等的相关要求,提出以下建议:
①根据研磨机的实际情况,为上述作业位配置局部机械排风装置(或通风柜),其废气经处理后排放。
②有毒有害物质被吸入排毒罩口的过程,不应通过操作者的呼吸带。
③相关防护设施的控制风速宜为0.5m/s~1.5m/s。
(3)用人单位应急救援设施设置不完善。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6.1.2)和《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5.2.2)等相关规定,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建议:
①金加工车间、试生产车间、废水处理间1、废水处理间2和废气处理区附近应设置应急冲淋洗眼装置,应急冲淋洗眼装置设置位置应保证相关作业位处于冲淋洗眼装置的服务半径(建议15m)内。
②根据电镀车间电镀区、废水处理间1、废水处理间2、化学品仓库和危废仓库运行情况设置泄漏报警装置,或根据自动报警装置技术发展水平,设置相应的自动报警或检测装置(氰化物、氟化物、过氧化氢,或者可燃气体等)。
③报警或检测装置应与事故通风系统相连锁;报警或检测装置的报警值应根据有毒气体毒性和现场实际情况至少设警报值和高报值。预报值为MAC或PC-STEL的1/2,无PC-STEL的化学物质,预报值可设在相应超限倍数值的l/2;警报值为MAC或PC-STEL值,无PC-STEL的化学物质,警报值可设在相应的超限倍数值;高报值应综合考虑有毒气体毒性、作业人员情况、事故后果、工艺设各等各种因素后设定。
④电镀车间、废水处理间、化学品仓库、危废仓库内宜配置供气式呼吸器,以供应急事故时使用。
(4)用人单位个体防护用品发放标准不完善,需完善和细化。应依据各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固有危害性、接触途径和作业方式的分析,细化各作业位的配置标准(相关建议见表),应特别关注与完善尘毒岗位相应防护口罩的配置,并根据各岗位相关物料的使用量和接触时间完善各类防护用品的发放周期。在日常管理中,用人单位应加强对现场个体防护用品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工人操作时正确佩带相应的防护用品。
岗位 |
作业 |
建议使用的防护用品 |
金加工 |
机加工 |
耳塞、防毒口罩、防护眼镜 |
金加工
后处理 |
清洗机 |
耳塞、防毒口罩、防化学渗透手套、防护眼镜 |
甩干机 |
耳塞 |
喷砂 |
喷砂 |
耳塞、防尘口罩 |
研磨 |
研磨 |
耳塞、防毒口罩、防化学渗透手套、防护眼镜 |
试生产 |
试生产 |
耳塞、防毒口罩、防护眼镜 |
电镀操作 |
电镀线 |
耳塞、防毒口罩、防护眼镜 |
配药 |
耳塞、防毒口罩(或半面罩)、防化学渗透手套、防护眼镜、防化服 |
电镀分析 |
分析 |
耳塞、防毒口罩(或半面罩)、防化学渗透手套、防护眼镜、防化服 |
热处理 |
操作位 |
防毒口罩、防化学渗透手套、防护眼镜 |
焊锡注塑 |
焊锡笔 |
防毒口罩、防护手套 |
感应焊 |
防毒口罩、防护手套 |
焊锡注塑 |
注塑 |
耳塞、防毒口罩、防护手套 |
总装检验 |
盐雾实验 |
防毒口罩、防护手套、防护眼镜 |
化学品
管理 |
化学品仓库 |
防毒口罩、防护眼镜、防化学渗透手套 |
危废仓库 |
防毒口罩、防护眼镜、防化学渗透手套 |
散油 |
甩油机 |
耳塞、防尘毒口罩 |
处理装置 |
纯水制备
加药 |
防毒口罩、防化学渗透手套、防护眼镜、防化服 |
废水处理
配置加药 |
防毒口罩、防化学渗透手套、防护眼镜、防化服 |
废水处理
巡检 |
防毒口罩、防护眼镜 |
废水处理
压滤 |
防毒口罩、防化学渗透手套、防护眼镜 |
废气处理
配置加药 |
防毒口罩、防化学渗透手套、防护眼镜、防化服 |
废气处理
巡检 |
防毒口罩、防护眼镜 |
维修 |
操作位 |
耳塞、防毒口罩、防护眼镜 |
砂轮 |
砂轮机 |
耳塞、防尘口罩、防护眼镜 |
备注:该表建议使用的防护用品仅针对正常工况下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
(5)用人单位辅助用室设置不完善。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7.2.2、7.2.3)等的相关要求,提出如下建议:
①厂区内应设置浴室,淋浴器数量根据生产岗位定员确定,每个淋浴器使用人数为6人(上限值)。
②电镀操作、电镀分析、焊接注塑、化学品管理、处理装置岗位人员的更衣柜应按照同室分柜(便服、工作服)存放的原则设计,以避免工作服污染便服。
(6)用人单位尚未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在本项目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7)用人单位各功能区域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设置不完善。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相关规定,应在相关场所(或岗位、设备)设置警示标识和相关中文警示说明;如:
①电镀车间应张贴必须戴防毒口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以及设置氰化物、硫酸及三氧化硫、镍及其化合物、过氧化氢和氢氧化钠等的中文警示说明。
②金加工车间、试生产车间、维修车间应张贴必须戴耳塞等警示标识,以及设置噪声等中文警示说明。
③装配车间焊锡作业位(焊锡笔、感应焊)附件应张贴防毒口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以及设置铅烟、二氧化锡等中文警示说明。
④废水处理间1、废水处理间2内应张贴必须戴防毒口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以及设置氨、硫化氢等中文警示说明。
⑤中文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8)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的要求,参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物理因素》的内容,用人单位今后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应符合《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发现危害因素浓度超出容许范围的设备和岗位,及时查找原因,必要时更换设备,以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强)度保持在容许范围内。应将作业场所检测、评价结果存入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有关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9)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执行情况不良。应及时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9号(2012年))的相关规定执行,如:
①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且检查项目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建档率达到100%,并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②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作业岗位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如期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10)用人单位部分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不完善,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和上述建议,进一步完善、细化职业卫生相关管理文件及制度,并加强管理、认真执行。如:建立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建立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制度、完善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加强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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