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论
本项目行业类别为: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行业代码C3660。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本项目属于制造业中第二十三类“汽车制造业”,定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但结合本项目实际采用的原材料、主要生产工艺和产品等,本项目属于制造业中第十九类第5项的“有色金属铸造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在总体布局、建设设计卫生、生产设备及其布局、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措施及职业卫生专项投资等方面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等的规定。工程防护设施、辅助用室等方面部分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等规定。
二、建议
(1)本项目拟在熔化炉上料、除渣作业上方拟设置局部通风排毒设施,建设单位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4-2007)、《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Z/T 16758-2008)的要求:有毒有害物质被吸入排毒罩口的过程,不应通过操作者的呼吸带,排毒要求的控制风速在0.25m/s~3m/s之间、常用风速为0.5m/s~1.5m/s,管道风速采用8m/s~12m/s。设置的局部排风罩应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
(2)本项目上料、除渣等高温作业未考虑设置降温措施,建设单位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要求,①合理安置热源,尽量远离操作者;②建筑物隔热、设备隔热(热绝缘、热屏蔽);③采取局部送风降温措施:带有水雾的气流风速为3m/s~5m/s,雾滴直径应< 100um;不带水雾的气流风速,劳动强度Ⅰ级的应控制在2m/s~3m/s, Ⅱ级的控制在3m/s~5m/s,Ⅲ级的控制在4m/s -6m/s;④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
(3)本项目车间卫生特征分级为2级,但建设方尚未考虑更衣室便服室、工作服室按照同室分柜存放的原则设计。若场地或条件允许,建设方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应设置更衣室,便服室、工作服室可按照同室分柜存放的原则设计,以避免工作服污染便服。存衣室设计计算人数应按车间劳动者实际总数计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评价、设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除国家保密的建设项目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供本单位劳动者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