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本次评价用人单位行业类别: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C3823)。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规定,该用人单位属于制造业中第二十五类“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生产企业业。
用人单位总平面布局、建筑设计卫生、设备布局和功能分区等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等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辅助用室、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配置、应急救援设施等部分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职业卫生管理部分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2年))的规定。
用人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为:①砂轮机打磨作业未设置局部除尘设施;②化学品仓库未设置事故通风系统;③个人防护用品现场佩戴情况不良;④警示标识设置不全;⑤未设置浴室;⑥职业卫生制度落实情况不符合相关要求(检测项目和检测点设置不符合相关要求;职业健康检查受检率未达100%;未安排进行氟化物、铅烟、高温等职业危害因素的职业健康检查;未安排转岗至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岗位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
由此,建议用人单位应落实本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意见、建议和相关补充措施。用人单位在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与落实、职业健康体检等方面应进一步完善,尽快使职业病防治工作逐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以切实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建议:
(1)针对用人单位砂轮机打磨作业未设置局部除尘设施。建议企业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4-2007)、《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Z/T 16758-2008)和《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WS/T 757-2016)的要求:砂轮机打磨作业位设置移动式除尘设施,使设置的吸风罩应能对逸散的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捕集(侧吸式排风罩粉尘控制风速不低于1.0m/s;上吸式排风罩粉尘控制风速不低于1.2m/s),有毒有害物质在进入排风罩口的过程中不应经过操作者的呼吸带。设置的局部排风装置应遵循“形式适宜、位置正确、风量适中、强度足够、检修方便”的设计原则,并根据《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的要求对局部吸风排毒、除尘装置进行经常性的维护和检修,使除尘装置处于正常状态。在检修维护时,维护工人应佩戴有效的个体防护用品,避免意外发生。
(2)针对用人单位化学品仓库未设置事故通风装置,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在化学品仓库设置事故通风装置,事故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12次/小时。
(3)针对用人单位现场职业病防护用品现场佩戴情况不良的情况,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的要求,指导、监督现场作业人员按要求佩戴职业病防护用品,个体防护用品发放周期符合使用有效期限,个体防护用品性能应满足需求。
(4)完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的设置,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区域、岗位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现场警示标识应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5)根据用人单位2018年~2019年职业健康检查资料受检率未达100%;未安排转岗至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岗位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安排进行氟化物、铅烟、高温等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查。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用人单位应严格落实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之劳动者。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在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职业禁忌证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对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职业健康检查率、建档率应达100%,避免有职业禁忌证的工人接触相应的有害因素。
(6)根据用人单位2018~2019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用人单位检测项目及检测点设置部分符合《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 159-2004)的要求。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的相关要求,落实并完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检测、评价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及检测点的设置应符合《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 159-2004)的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应委托经相关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在今后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检测中应增加异丙醇、2-丁氧基乙醇、铅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用人单位应在高温季节,另行委托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对冲压车间清洗等岗位进行高温的检测与评价。
(7)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第7.2条的要求宜在车间附近或厂区设置集中浴室。车间卫生特征3级的车间,每个淋浴器的设计使用人数上限为9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