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论
本项目的行业分类为专项化学用品制造(C2662),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属于制造业中第二类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第6项“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
用人单位总平面布局、设备布局、功能分区、建筑设计卫生、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以及辅助用室等内容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等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急救援设施以及职业卫生管理等内容部分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2012年))等的要求。
(2)建议
2.1.1针对用人单位MTBE装置、碳四缓和芳构化装置、液化烃罐区、可燃液体罐区、汽车装卸站、甲醇罐区、质检中心未设置有毒气体报警装置,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6.1.2、6.1.5.2和6.1.6.3等)的相关要求在产生有毒物质的作业场所设置有毒气体报警装置,报警或检测装置的报警值应根据有毒气体毒性和现场实际情况至少设警报值和高报值。预报值为MAC或PC-STEL的1/2,无PC-STEL的化学物质,预报值可设在相应超限倍数值的l/2;警报值为MAC或PC-STEL值,无PC-STEL的化学物质,警报值可设在相应的超限倍数值;高报值应综合考虑有毒气体毒性、作业人员情况、事故后果、工艺设各等各种因素后设定。企业若条件受限,可设置便携式报警仪。
2.1.2完善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与现场告知制度。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2012年))第十五条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MTBE装置区设置“戴防护手套”,在缓和C4芳构化装置区设置“戴防毒面具”、“当心中毒”、“戴防护手套”和“戴防护眼镜”,在缓和C4芳构化装置压缩机房设置“戴护耳器”、“噪声有害”,在地面火炬区设置“戴防毒面具”、“当心中毒”,在可燃液体罐区及泵棚和液化烃罐区及泵棚设置“戴防毒面具”、“当心中毒”、“戴防护耳器”和“噪声有害”,在循环水及消防水站循环水加药间设置“当心中毒”、汽车装卸站及泵棚设置“当心中毒”、“戴防护耳器”和“噪声有害”,在污水站污水处理装置间设置“当心中毒”“戴防毒面具”,在质检中心设置“戴防毒面具”、“当心中毒”、“戴防护眼镜”和“戴防护手套”等警示标识。
2.1.3针对用人单位2018年、2019年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项目不全面,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2012)):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用人单位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2.1.4针对用人单位2017年度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资料遗失。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并妥善管理。具体包括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职业卫生培训资料,职业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患者处理与安置情况记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及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批复文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以及其他职业卫生管理有关资料或文件。当职业卫生专职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妥善做好相关档案资料交接工作。
2.1.5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根据《建设项目职业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90号(2017年))的要求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
2.2持续改进性建议
2.2.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做好企业的各项职业卫生工作。根据生产实际情况不断健全和完善公司相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病防治方案,并认真执行。
2.2.2企业生产过程中涉及多种致癌、腐蚀、致敏性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于氨(高毒、腐蚀)、氯(高毒)、磷酸(腐蚀)、硫化氢(高毒、窒息性)、硫酸及三氧化硫(致癌性、腐蚀性)、甲苯(皮)、甲醇(皮)、一氧化碳(高毒、窒息性)等,企业应重点采取工程控制措施和个体防护措施,以有效地减少或消除接触,尽可能保持最低接触水平。
2.2.3用人单位设备检维修作业过程中可能涉及受限空间作业,作业期间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缺氧等意外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建设方应加强维护作业工人或外包单位的督导,并建立和完善以下措施:
①应制定进入受限空间准入制度,作业人员必须申请、办证,并应得到批准后方可作业;
②制定受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预案;
③进入受限空间前,用人单位应检查确认安全应急措施的落实到位情况,在确保安全后,方可进入密闭空间作业;
④如果密闭空间与生产系统连接,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隔绝,未经安全隔绝,不得进入密闭空间作业;
⑤进入密闭空间作业前,应用空气将密闭空间内的有毒有害气体置换出来,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须在国家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以下;
⑥为防止意外发生,进入密闭空间作业时,宜佩戴正压供气式呼吸器、便携式检测报警仪以及通讯联络器材,密闭空间外现场必须有人监护,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应有联络信号,发现异常应及时进行救护;
⑦监护人员,在作业前,必须熟知应急救援措施,事先必须准备好用于救护作业人员的相应工具(如安全绳、空气呼吸器、单架等救护器材);如预测危险较大时,应立即通知人员撤出密闭空间或应提前安排救护队员进行现场监护。
2.2.4用人单位检维修作业如涉及外包时,须与外包单位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职业病防治职责与义务。用人单位需明确告知待承包企业在工作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职业病危害种类、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作业中的安全措施、应急救援措施等信息,确认待承包企业具有职业病危害防护能力;外包后,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外包单位的督导,督促其建立、完善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台帐,并认真落实个体防护用品发放、职业健康监护等工作。
2.2.5由本次检测结果可知,用人单位碳四缓和芳构化装置1F重芳烃取样操作位、轻芳烃取样操作位、2F醚后C4进缓冲罐前取样操作位、芳构化反应器取样操作位、3F液化石油气取样操作位、加热炉巡检位以及气化罐地面巡检位等岗位高温检测结果临界于标准限值,用人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等规范的要求采取以下措施:
①在高温期间,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作业人员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②制定高温中暑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的演习,并根据从事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数量及高温作业情况,配备中暑急救员和足量的急救药品;
③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中暑急救等职业卫生知识,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高温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④为劳动者提供必需的高温防护设施和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加强对高温防护设设施的维护和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
⑤严格落实上述岗位作业工人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发现高温职业禁忌证者,应及时调离高温岗位,并妥善安置
2.3预防性告知
2.3.1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本次现状评价结果应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将评价结果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
2.3.2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47号令),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①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
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2.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