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论
本项目行业类别为: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医疗、外科及兽医用器械制造(C3584)。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本项目属于制造业中第二十二类“专用设备制造业”,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2)建议
2.1补充性建议
2.1.1本项目激光焊接岗位未设置局部排风设施。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6.1.1.2和6.1.1.3)的要求,上述作业点应设置局部排风设施,局部排风设施吸风口应设置在操作者的前上方靠近作业点的位置,吸风口的形状和大小应与发生源的逸散区域和范围相适应,并合理设计风速,使毒物控制风速在0.5m/s~1.5m/s之间。
2.1.2针对公司厂区未设置浴室,应按照《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中车间卫生特征3级的要求设计浴室或集中浴室,并按每9人设置1个淋浴器和4个~6个淋浴器设1具盥洗器的标准设计淋浴设施。
2.1.3根据类比,公司未落实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建设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2012年))第十五条的要求,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2.1.4根据类比,公司未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设单位应根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之劳动者。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组织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安排职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健康检查;在岗期间检查发现异常者,应按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复查。建立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2.1.5根据类比,公司未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建设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2012)):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公司应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2.1.6根据类比,建设单位未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方面的培训并形成记录。本项目应加强对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积极开展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化学品的危害特性、应急救援、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使用等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操作人员规范作业的意识。
2.1.7根据类比,公司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建设单位应根据《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8号(2012年))以及《关于启用“上海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的通知》(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11月26日)的要求,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网上职业病危害申报。
2.1.8根据类比,公司未开展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职业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90号(2017年))的要求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验收。
2.2预防告知性建议
2.2.1本建设项目在设计或建设中,如有建筑功能及布局、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等产生较大变更或增加,须另行评价或补充评价。
2.2.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该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7号(2012年))第二章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设置或指定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定期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人员的任命文件、职业卫生培训相关文件及记录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
2.2.4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要求,该建设项目投产后应建立和完善企业各项职业卫生档案,包括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等。
2.2.5除国家保密的建设项目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供本单位劳动者和行政主管部门查询。
2.3施工期建议
2.3.1根据《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 211)6.7.9,应对接触有毒化学品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了解所接触化学品的毒性、危害后果,以及防护措施。从事高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2.3.2根据《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 211)6.7.10,劳动者应严格遵守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严禁在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进食,饭前班后应及时洗手和更换衣服。
2.3.3根据《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GBZ/T 211)7.2,项目经理部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可能发生的各种职业病危害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
2.3.4施工结束,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过程中职业病防治总结报告,并作为项目竣工验收材料。总结报告应包含项目的施工概况,施工过程中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施工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检测、评价;施工过程中的防护设施设置;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应急救援设施;突发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事故及处置情况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