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本项目为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制造业。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本项目属于制造业中第二十七类的“仪器仪表制造业”,属于“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但根据“在实际运用中,如果建设项目拟采用的原材料、主要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与其在《目录》中所列行业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有明显区别的,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通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作出综合判断,根据评价结果确定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 本项目可能产生或存在的毒物中高毒物品种类多、较易逸散、危害特性复杂、职业病危害风险程度较重,故将该项目定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总体布局、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建筑设计卫生、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内容的设计符合相关要求。
本项目存在不足的内容主要有:应急救援设施设置不足、通风情况不良、淋浴器设置数量不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不完善、职业卫生专项经费未细化等。针对上述不足,本次评价在第五章建议中提出了相关补充性措施及建议。
建议: (1)本项目应急救援设施设置不足,企业应采取适当的应急救援措施,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建议如下:①企业应在化学品室设置事故通风系统,事故通风系统的换气次数需达到12次/小时;②企业应在气瓶间设置备用排风机;③企业应在化学品室或其他使用到化学品的岗位15米范围内设置足够数量的冲淋洗眼器;④企业应在化学品室及气瓶间附近或生产厂房附近设置应急救援器材柜及有毒气体防护站,企业应配备的应急器材装配包括空气呼吸器、快速检测分析仪器、过滤式防毒面具、解毒药品等,详情可参见《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A.3“有毒气体防护站装配参考配置表”及附表A.4“急救箱配置参考清单”;④企业应在在气瓶间及气体测试岗位设置与气体相对应的报警器,尤其应针对各类高毒气体及用量较大的气体设置报警器,并设定合理的警报值及高报值,报警器宜采用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仪并采取合理的管理措施控制人员的进出;⑤企业应对气瓶间的气瓶进行分类存放,设置建筑隔断或密闭化装置。
(2)本项目自然通风无法满足生产厂房常年新风量供应,企业应在生产厂房内设置新风系统 ,工作场所的新风应来自室外,新风口应设置在空气清洁区,新风量应满足下列要求:非空调工作场所人均占用容积<20m3的车间,应保证人均新风量≥30m3/h;如所占容积>20m3时,应保证人均新风量≥20m3/h。采用空气调节的车间,应保证人均新风量≥30m3/h。洁净室的人均新风量应≥40m3/h。
(3)本项目拟制定的职业卫生相关管理制度不完善,项目建成后,企业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的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4)本项目生产厂房卫生特征等级为2级,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公司应在车间设置浴室,设施数量应满足最大当班人数需要,且需满足每个淋浴器设计使用人数不超过6人。
(5)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细化职业危害专项防治经费的预算,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预算、个体防护用品预算、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预算、设备设施保养及维修预算、职业卫生培训预算、员工职业健康监护预算等,并做到专款专用。
(6)项目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要求在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或区域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注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如“注意通风”、“当心有毒”、“注意防尘”、“佩戴防尘毒口罩”、“佩戴防护眼镜”、“噪声有害”、“佩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及说明,各岗位应根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征参照设置。此外,应在通气测试工位、气瓶间、化学品库、焊接、VQ1车间等岗位、区域设置“氯气”、“硫化氢”、“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铬酸”、“磷化氢”、“盐酸”、“噪声”、“水泥粉尘”等告知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