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项目定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2. (1)本项目已安排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岗中职业健康检查,本次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主要为噪声,所检项目符合《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但未安排噪声复查人员进行复查。企业应及时安排复查人员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及时告知劳动人员。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组织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的规定确定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完善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者,应按规定要求及时组织复查。
(2)企业应对噪声值≥80(A)的岗位操作工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合理设计劳动作息时间;重视接触噪声作业人员的个体防护措施,选用具有良好降噪性能的耳塞,配置的耳塞对噪声应有较好的衰减值,并按《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的要求,制定企业听力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听力健康。督促其正确佩戴和使用耳塞等个体防护用品。
针对噪声检测值在75-80dB(A)之间的生产岗位,企业应按《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的要求,做好作业人员的个体防护,有必要督促作业人员佩戴耳塞等护耳器。
(3)企业如有条件可在厂区或居住区设置集中浴室,且淋浴器设置数量应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要求。
(4)企业如有条件应安排其他非噪声作业岗位一线生产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5)企业应对主要噪声源设备定期维护检查,确保降噪、减振部件功效正常,并加强对各岗位防护设施的维护及保养,使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以降低各岗位有害因素对操作人员健康的影响。
(6)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并妥善管理。具体包括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个体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记录,职业卫生培训资料,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患者处理与安置情况记录以及其他职业卫生管理有关资料或文件。当职业卫生专职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妥善做好相关档案资料交接工作。
(7)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做好企业的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根据生产实际情况不断健全和完善公司相关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病防治方案,并认真执行。
(7)公司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若产能扩大,则应根据新增生产工艺和设备特点,增设相应工程防护设施,满足作业环境卫生要求,并做好个体防护,确保作业人员职业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