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项目定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
2. (1)企业注塑、移印、超声波焊接、烫金岗位未设置局部排风装置,企业应根据《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4-2007)的相关要求,针对未安装机械排风设施的注塑、移印、超声波焊接、烫金岗位企业应选用符合要求的局部机械排风设施,设计有效排风量和合适的排风罩。
排风罩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①排风罩应尽可能包围或靠近有害物发生源;②排风罩的吸气气流方向尽可能与污染气流方向一致;③已被污染的吸入气流不允许通过人的呼吸区,设计时要充分考虑操作人员的位置和活动范围;④排风罩应力求结构简单、造价低,便于制作安装和拆卸维修;⑤要与工艺密切配合,使局部排风罩的配置与生产工艺协调一致,力求不影响工艺操作;⑥要尽可能避免或减弱干扰气流;⑦根据危害发生源的卫生要求控制风速,排风罩必须有足够的设计风量及罩口风速。
(2)企业激光打标岗位未设置有效的屏蔽、吸收装置,企业应当依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在激光打标岗位设置防激光的屏蔽设施和通风降温设施。
(3)企业注塑、模具卸装、金属压装、超声波焊接等岗位未配置耳塞,移印岗位应配置防毒口罩,企业应依据《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的相关要求,完善各岗位防护用品发放的种类、标准,并加强对现场工人个体防护用品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工人操作时正确有效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4)企业未提供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企业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47号令)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5)企业应急救援设施设置不足,企业应在油墨调配、超声波清洗、模具卸装等岗位附近以及化学品仓库、车间化学品临时存放区设置冲淋洗眼器。
(6)企业行政办公区设置于生产车间二层西侧,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行政办公用房应设置在非生产区,放散热和有害气体的生产过程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层工作环境。
(7)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细化职业危害专项防治经费的预算,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预算、个体防护用品预算、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预算、设备设施保养及维修预算、职业卫生培训预算、职业健康检查预算等,并保证经费充足、专款专用。 |